為規范并網光伏電站項目管理,西藏日前印發《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這是近年來首次以更高要求規范光伏電站項目。
據了解,該辦法正式實施后,西藏自治區發改委將不再受理各地光伏電站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請示,在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經取得自治區發改委同意開展前期工作但未核準的項目,視為已備案項目,項目單位按本辦法繼續開展相應工作;已申請開展前期工作尚未取得同意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補齊手續后申請備案;明確將優先實施光伏扶貧項目,對凡是涉及光伏扶貧項目,均納入年度指標,并鼓勵農光、牧光項目;對于電網企業未按法律法規收購光伏發電量,西藏能源監管部門將責令電網企業限期糾正。
據介紹,截至2015年年底,西藏自治區已建成光伏發電站13座,分別分布在拉薩、日喀則、山南、阿里四個地市。其中拉薩已經建設完成的光伏發電站有2座,分別位于當雄縣和林周縣,日喀則有3座,山南有7座,阿里有1座。
責任編輯: 李穎